(中央社 财政部赋税署官员说,为向愿意捐赠器官、遗爱人间的死者及其亲属致意,政府会根据「捐赠尸体器官移植丧葬费补助标準」,提供少许「亲属补助丧葬费」;对捐赠眼角膜者,补助新台币5万元,捐赠眼角膜以外器官或多重器官,则补助新台币10万元。 赋税署官员向中央社 不过,日前再重新检视法规后认为,「亲属补助丧葬费」是死者于死亡后亲属才取得的补助费用,不是生前就有的财产;虽然实务上因遗产税免税额高达新台币1200万元,即使计入遗产总额也不太会课到税,容同免税,但免税理由并不贴切,因此发布新解释令,以提升法规合理性。 赋税署官员表示,根据17日发布的新解释令,定调「亲属补助丧葬费」性质应该是属于政府赠与的一种,根据所得税法,因继承、遗赠或赠与取得的财产,属于免税所得,不需课税。 (编辑:杨凯翔)1080918